大众版网银注册流程: 填写基本信息 填写账户信息 设置密码 阅读安全提示 确认客户服务协议 激活网银 注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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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请阅读安全提示
第五步:请确认客户服务协议及电子银行章程
广州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客户线下签署《广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申请(变更)表》或线上点击勾选本服务协议,即视为客户已经充分阅知本协议,对涉及客户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给予充分的注意,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 (客户)、乙方(广州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广州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是指用于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其存储介质是USB KEY或动态令牌等硬件介质。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广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gzcb.com.cn)下载官方应用软件,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甲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身份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内容。
        (六)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账户、银行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甲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发生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业务章程、规定办理。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交易服务,应按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但银行免收客户费用的除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五)甲方同意乙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数字证书及动态令牌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承诺不因该电子信息记录等由乙方单方制作而提出异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授权条款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乙方的服务机构获取、查询、收集甲方的信息。为确保甲方信息安全,乙方及其服务机构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三、实际处理相关信息前,广州银行将通过隐私政策或单独弹窗等方式,向客户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客户授权同意。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广州银行。
广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广州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缴费支付、电子商务等服务。
        第三条 广州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广州银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第四条 广州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计算机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向广州银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广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广州银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广州银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广州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广州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存储数字证书的介质有USB KEY、手机等;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凡使用上述方式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操作,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
        第七条 广州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注册状态、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未注册客户可浏览我行产品及发布的信息,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账户管理、储蓄、理财等服务,在营业网点签约的客户,可享受转账汇款、贷款等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所有使用客户在广州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广州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广州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广州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州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申请注册和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
        动态令牌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换手续。
        数字证书、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锁定、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证书补发、硬件更换、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SB KEY数字证书介质或动态令牌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或动态令牌开机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银信通服务取消,未将电子渠道预留的手机号码更换,当该手机号被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四)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银行卡/存折密码、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SB KEY、动态令牌、预留银行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数字证书密码、动态令牌开机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计算机、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广州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不要通过他人手机使用手机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银信通等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变更。
        (五)使用网上银行应登录广州银行网站www.gzcb.com.cn,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使用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广州银行网站或官方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使用广州银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时应登录与广州银行签订协议的特约网站,不要在他人提供的来源不明的网站、链接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电子银行数字证书密码、银行卡号及卡密码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SB KEY等数字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或电子银行冻结等手续。广州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客户如有疑问,应致电广州银行服务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或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广州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USB KEY或动态令牌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广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广州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广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当客户访问广州银行的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或手机银行及使用相关服务时,广州银行可能会收集和存储客户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广州银行也可能会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运营商获取客户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客户身份进而保护客户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广州银行的各项服务。
        实际处理相关信息前,广州银行将通过隐私政策或单独弹窗等方式,向客户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客户授权同意。
        广州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为共同保障客户账户及资金的安全,广州银行可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广州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八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账户介质(存折、银行卡等)临时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临时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广州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广州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接受调整,可选择停止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并办理注销手续。若客户在调整生效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调整。
        第二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广州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的。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客户如有异议,可咨询我行客服。
        第二十二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广州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广州银行网站www.gzcb.com.cn查询。
        (二)致电广州银行服务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
        (三)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广州银行协商解决。
        客户向广州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广州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广州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广州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2年11月23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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